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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调整方式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适用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对于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在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履约或监管协议中明确期限。对于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明确调整期限和保修责任
将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明确监管责任和保障措施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强化监管,从压实质量保修责任、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强化指导监督服务四个方面,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